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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平潭海运业发展基金方案
 

为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自贸片区产业集聚,进一步促进我区海运业加快发展,引导海运企业回归,做大做强平潭海运企业,经过前期多次磋商探讨。按照“利益共享,风险担当、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政府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由政府资本作为主发起人,拟联合若干家从事海运业务或对该产业有兴趣的多种经济主体企业、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平潭海运业发展基金。

一、基金总体框架

(一)基金类型开放式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

(二)基金规模总规模100亿元,首期募集规模不低于10亿元。

(三)基金募集:政府募集资金10亿:区管委会出资6亿(区财政或国有资本出资1亿,平潭发展基金出资5亿)、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出资4亿元社会资本募集资金90亿,向相关行业或区域内外代表机构募集,如保险基金、社保基金、银行、私募基金投资人、引进台湾大型海运企业、区内外大型海运企业或社会合格投资者等多渠道市场化募集。

基金可以根据实际分期募集到位。拟投资项目确定后,政府资金和社会募集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四)基金配置:政府募集的资金作为劣后级股东,社会募集资金作为优先级股东

五)投资存续期限总期限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5-7年,回收期2-3年,可循环投资,每期分别根据资金到期时间算起。一般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权益交易市场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二、基金运营管理

(一)基金管理:鉴于海运业基金管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拟由区管委会向社会遴选比较成熟的海运业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组建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平潭海运业发展基金管理方(以下简称GP)。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制定基金的募资方案、合伙协议、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投资项目选择等,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GP以认缴出资总额的1%/2%年计算管理费,管理费按用结算,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若能为投资方提供稳健、可持续的业绩回报,可按20%比例进行业绩分成。

在社会募集出资不能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允许按照总体框架,按各方比例先行设立基金公司。拟聘请专业商业银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二)投资决策: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委会),由合伙人会议授权作为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拟投资项目的筛选、决策。基金投委会人员主要由GP、政府出资方、社会出资方组成。

(三)投资项目监管:设立基金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委员,负责监督投资管理决策、基金项目运营监管、风险把控等事宜。

(三)投资模式:基金的投向主要为注册在或拟注册在平潭的海运企业,前期主要是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股本金,投资运输型船舶、工程专业船舶等船舶资产方式进行投资,后期运营成熟后可投资海运配套产业链,投资形式如下:

1. 以债权形式投资,刷选优质船舶资产,对海运企业船舶注资,进行船舶债务置换,促进海运企业回归。在异地有船舶抵押,计划回归平潭的海运企业,由基金、海运企业、银行等签订多方协议,基金出资,撬动本地银行授信,归还异地贷款,回到平潭注册公司,办理本地贷款,银行专户监管。(类似过桥贷款,短期融资)

2. 以股权投资形式增加被投资海运企业资本金,用于购买二手船舶,订造新船、以期租或光租的形式租赁船舶等方式扩大海运企业运力。

 3. 提供海运企业间并购基金。海运业基金为资金不足企业提供并购资金杠杆支持。支持海运企业间并购、从组,优化船队结构及引导运力有序增长,组建平潭大型海运企业联合体,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获取规模利润。

4. 可投资与海运相关的如船舶航运物流产业链及产业链上下游有潜力企业股权;投资参与两岸海运物流发展,打造两岸航运、物流、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参与产业升级、产业链的资源结构调整和整合、重组并购、高新技术配套开发“互联网海运、“物联网海运”;参与海运金融服务业、设立海运船舶权益交易市场、支持海运业职业教育培训等。

(四)投资限制: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一般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为原则;投资于平潭的海运业的比例将不少于基金资产总额的80%

(五)收益分配:

1.投资收益。

基金投资收益:

1)以债权形式投资,对船舶进行债务置换,可约定按不低于8%的固定回报利率,作为基金的投资收益。

2)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船东企业经营税后利润(扣除运营成本、税收)和政府财税补贴(税收返还、吨位补助、贷款贴息等区级、省级和中央补助)作为基金投资收益,同时记为资本公积,作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理财收益:闲置资金的理财等扣除基金运行费用(开办费、基金管理费、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后作为基金的理财收益。

2.收益分配:基金收益扣除基金管理费、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剩余收入,成立可分配收益,有限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份额的净收益。如扣除上述税收和优先级后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向政府的有限合伙人分配。

每个财务报表年度,可提取部分可分配收益,对社会资本、船东可约定定期回报,政府资本可不作约定。

GP可对社会资本方约定回报水平,具体按募集时市场、利率等情况,与各利益方协商确定。

三、基金退出

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到期清算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一可通过基金在所投资的海运企业存续期内将其所持股份有限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人或公开转让,但原始投资者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二可协议转让给国内上市公司,协议转让给投资人;三可推动优质投资海运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以及主板市场上市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四、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鉴于船舶计价弹性空间较大,涉及估值、成本、折旧率、利润、行情等复杂计算,且运营管理风险把控要求极高,专门组建基金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对独立于基金投资委员会,明确各自权责,决策权、监督权分置。基金投资委员会和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需不断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做到以下方面:

(一)投资组合层面。策略设定和风险分散,坚持分散化组合投资理念,界定海运业发展基金可投资的资产类别,并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进行风险计算。

(二)投资管理的执行层面。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按照科学决策、加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投资流程,包括项目预选与立项、项目调查与评估、交易谈判、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与价值提升、投资变现等不同阶段关系,选择合适时机,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模式购入合适船形,获取相对稳定的租金收益。

(三)加强监督,各自分工,加强协作。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委员成员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船运行业协会、社会专业人士或机构、审计部门组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船舶运营管理日常监管;船运行业协会主要负责提供海运行情信息、被投企业、船舶真实资料等;聘请第三方社会专业人士或机构对被投船舶或企业资产进行专业市场估值,判断项目是否合理,对投资项目提出风险预估提醒报告;审计部门负责对被投船舶或企业资产财务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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