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船东协会欢迎您!
今天是:
船舶登记类---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业务便民手册

船舶登记类

(一)船舶名称核定

应提交的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适用于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舶名称);

5、船舶名称变更的说明材料《适用于船舶名称变更),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

应提交的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适用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等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7、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适用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船舶技术资料(新建船舶指船舶建造检验证书或者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或者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有船舶指原船舶检验证书,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指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11、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13、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申请签发正式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应提交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合并);

9、船舶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的船舶);

10、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应提交材料: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提交材料: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2、境内新造船舶试航,船舶建造企业或船舶定造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任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5)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船舶所有人提交无法及时提供原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原国籍注销证明书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取得原国籍注销证明书原件后再申请办理正式船舶国籍证书: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6)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7)原船旗国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8)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9)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因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船舶需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再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至取得新船舶国籍证书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的证明文件;

(4)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6)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8)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因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船舶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原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6)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7)船舶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的船舶);

(8)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经营的船舶);

(9)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应提交材料:(可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货船无线电证书或客船安全证书;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7)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8)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设置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9)出租人融资租赁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融资租赁船舶)。

2、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7)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8)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6)出租人融资租赁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融资租赁船舶)。

(六)船舶抵押权登记

1、申请现有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三分之二以上财产份额或约定财产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7)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8)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9)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1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11)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三分之二以上财产份额或约定财产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抵押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6)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8)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9)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等级机关办理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适用国法律禁止设置抵押权情况的声明;

(10)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船舶变更登记

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船舶权利人同意变更的文书(适用时);

7、《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航线变更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需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7、船舶航线或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8、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八)船舶注销登记

1、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相关支持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7)(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8)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9)已通知光船承租人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10)承租人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证明文书(适用于融资租赁船舶);

(11)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或者有其他需要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注销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临时)船舶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临时)船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7)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8)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人应当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

(1)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期满 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7)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8)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但续租情况下不需要);

(9)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

(10)租赁双方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文书(适用于融资租赁登记的船舶);

(11)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申请注销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

(6)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船舶连续概要记录核发

应提交的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连续概要记录》记录内容第三项至第十三项所列内容变化时,申请人应当立即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中英文《表格2》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7、相关证明材料。

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继续从事国际航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籍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7、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因注销登记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8、船舶在前一船旗国持有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 打印此文 ] [ 关闭窗口 ]
×
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