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 1 期
(由CCS提供)
1. 事故分析及建议:
(1) 机海损事故中碰撞、搁浅事故占比较高,且操作不当仍然是船舶机海损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建议船公司加强船员培训,提升船员综合素质和责任心,减少船舶机海损事故的发生。
(2) 锚泊状态下船舶亦存在发生机海损事故的情况,建议船公司合理选择锚地,船舶锚泊状态下也应加强对天气、其他船舶动态的关注,及时调整船舶锚泊位置,减少事故发生几率。
(3) 长江南京至上海吴淞口水域、广东省水域(特别是湛江、广州水域)的机海损事故多发,约占全国总数的50%,建议船公司关注上述区域船舶的航行安全,并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
2. 维护保养和操作管理:
(1) 建议船公司加强对隐蔽处所敷设的电缆(特别是敷设在潮湿处所的电缆)的定期检查,对套管破裂、绝缘老化的应立即修复和更换。
(2) 建议船员加强滑油低压主机自动停车控制空气管路检查,定期进行滑油低压主机自动停车试验以及主机应急停车试验。
(3) 如船舶设备故障(液货舱压力探测故障、油水分离器电磁阀故障),且船上需岸基支持才能解决时,建议船公司将问题的汇报以及船东的回复留存船上作为证据。
(4) 建议定期检查和试验应急设备、防污染设备,熟悉应急防污染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的随时可用性。
(5) 建议加强船舶备用电源的管理,用于无线电设备的备用电源不能随便挪用。
(6) 建议船舶修理应向我社申请修理检验,相关结构和设备如因修理进行了临时变更,应在修理完成后恢复原样。
(7) 建议船公司持续加强船员对各项操作规程的学习,确保船舶操作,特别是危险处所的操作规范、安全进行。
3. 航行安全:
(1) 建议船舶应按照装载手册和稳性资料进行装载和配载,航行中通过雷达、测深仪等设备加强对航道及航行水域水深的观察,减少搁浅、触礁事故的发生。
(2) 建议船公司在船舶搁浅又成功脱险后应尽快在具备安全检查条件的情况下对船体结构进行检查,避免二次海损事故造成更大损失。
4. 证书和文件资料:
(1) 建议船东加强对船舶证书、报告的管理、严格按照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员,防止证书、检测报告过期。
(2) 建议船上油类记录薄参照MEPC.1-Circ.0736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记录指南(所有船舶)进行记录(常见缺陷如:辅机更换机油未记入油类记录薄,人工收集的污油数量未记入油类记录薄等),保证油类记录薄的记录正确。
5. FSC检查及建议:
(1) 宁波、舟山地区海事机构FSC检查的力度较大,建议船东船舶在开往宁波、舟山地区前,应提前做好接受当地海事FSC检查的充分准备工作。
(2) 建议加强船员业务培训,提升船员沟通能力,船员应对船舶存在的特殊历史遗留问题有所了解和准备,在FSC检查时向检查官进行合理解释和有效沟通。必要时,建议及时向我社寻求技术支持和帮助,避免船舶被滞留。